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金車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清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零伍拾玖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買受臺北市○○區○○段3小段10地號土地之價格2,500,000元×上訴人占用之面積126.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353平方公尺=893,
05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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