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1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翔磁磚有限公司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冠翔磁磚有限公司、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並請提出冠翔磁磚有限公司、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本件相對人林惟仁業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請具狀撤回對林惟仁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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