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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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閎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閎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閎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5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