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文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546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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