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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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告 鄭士榮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訴之聲明、訴訟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之記載均未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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