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5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0000000、0000000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聲請人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未記載發票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為無效之本票,應駁回其聲請;又本票票號0000
000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該本票須提示後始得向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釋明票號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及其餘21張票據之利息起算日,該通知於民國98年8月
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提示日難謂曾向相對人為提示,故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聲請人逾期未補正21張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故其請求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無從起算,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與同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45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3月8日││0000000││├───┼─────────┼─────────┼───────────┼────────────┼──────────┼───┤│002│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4月8日││0000000││├───┼─────────┼─────────┼───────────┼────────────┼──────────┼───┤│003│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5月8日││0000000││├───┼─────────┼─────────┼───────────┼────────────┼──────────┼───┤│004│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7月8日││0000000││├───┼─────────┼─────────┼───────────┼────────────┼──────────┼───┤│005│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8月8日││0000000││├───┼─────────┼─────────┼───────────┼────────────┼──────────┼───┤│006│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9月8日││0000000││├───┼─────────┼─────────┼───────────┼────────────┼──────────┼───┤│007│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10月8日││0000000││├───┼─────────┼─────────┼───────────┼────────────┼──────────┼───┤│008│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11月8日││0000000││├───┼─────────┼─────────┼───────────┼────────────┼──────────┼───┤│009│92年2月24日│9,670元│92年12月8日││0000000││├───┼─────────┼─────────┼───────────┼────────────┼──────────┼───┤│010│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1月8日││0000000││├───┼─────────┼─────────┼───────────┼────────────┼──────────┼───┤│011│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2月8日││0000000││├───┼─────────┼─────────┼───────────┼────────────┼──────────┼───┤│012│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3月8日││0000000││├───┼─────────┼─────────┼───────────┼────────────┼──────────┼───┤│013│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4月8日││0000000││├───┼─────────┼─────────┼───────────┼────────────┼──────────┼───┤│014│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5月8日││0000000││├───┼─────────┼─────────┼───────────┼────────────┼──────────┼───┤│015│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6月8日││0000000││├───┼─────────┼─────────┼───────────┼────────────┼──────────┼───┤│016│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7月8日││0000000││├───┼─────────┼─────────┼───────────┼────────────┼──────────┼───┤│017│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8月8日││0000000││├───┼─────────┼─────────┼───────────┼────────────┼──────────┼───┤│018│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9月8日││0000000││├───┼─────────┼─────────┼───────────┼────────────┼──────────┼───┤│019│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10月8日││0000000││├───┼─────────┼─────────┼───────────┼────────────┼──────────┼───┤│020│92年2月24日│9,670元│93年11月8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