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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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