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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