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劍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劍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一次酒醉駕車之素行前科(尚不構成累犯),僅圖一時往來交通之便,仍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此次酒後係騎乘機車上路,危害性較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77毫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3800號被告陳劍輝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5
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劍輝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甫於102年1月2日執行完畢(尚不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警惕,於102年9月15日下午5時許起,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路附近某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安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下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查獲,並於同日下午6時57分許,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成份仍高達每公升0.7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劍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各1紙附卷足憑。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檢察官楊朝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文純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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