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債權人 王秋華 債務人 劉忠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國101年度婚字第673號確定判決按月給付其關於兩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新臺幣5,00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該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紙為證。則債權人據以聲請之債權前既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當可自行持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乃債權人竟捨此不為,又以同一債權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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