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周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凱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5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楊佳祥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