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楚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狀與通知書不符)(發票人為什麼高中或甲○○)。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