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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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又原告並未於其起訴狀內表明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