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0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7年6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⒈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39,551元。
⒉利息計算:3,280元。
⒊違約金:0元。
⒋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989元。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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