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債權人君臨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麗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如主任委員之當選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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