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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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睿凱 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兆宇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宜儒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圜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家豪 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志宏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倉毅 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慶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 金成斌 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志威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怡如 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群韜 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翔宇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禮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珮晴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怡菁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裕翔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偉耀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偉治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偉頊 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宇均 聲請人即債權人 童慧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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