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之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子育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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