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鄭名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鄭名堯(下稱抗告人)所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規定,抗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且該裁定教示欄亦已載明「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