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俾便送達被告(可逕送達被告)。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