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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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煌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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