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瀚霆 即黃 民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貳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瀚霆即 黃民揚 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2,286,025元正未給付,(其中582,548元為本金,1,702,477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瀚霆即黃民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止累計743,210元正未給付,其中200,481元為消費款;539,12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瀚霆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0481│民揚│5月01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瀚霆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82548│民揚│5月01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