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告 陳運如 被告 陳慶進 被告 陳益興 被告 陳寶鳳 被告 黃陳春代 (原告未記載地址)被告范 陳富枝 (原告未記載地址)被告 陳秋愛 (原告未記載地址)被告 陳富錦 (原告未記載地址)被告 陳致銘 (原告未記載地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運如9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運如等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號、②○○段000-0地號、③○○段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㈠被告陳致銘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000年00月00日取得○○段000地號所有權登記;㈡被告陳寶鳳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於000年00月00日取得○○段000-0地號所有權登記;㈢被告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000年00月00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㈢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 陳吳時 」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④該被繼承人陳吳時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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