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巫雨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