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新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應屬違禁物,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