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失蹤人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52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 黃志明 係在大陸地區出生,且未曾來臺一節,,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提出申請書影本、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失蹤人黃志明之住、居所不明,則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宣告黃志明死亡事件,自應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