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丙○○
甲○○○○○○被告臺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按本院之核定繳納裁判費106,6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1,95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請求被告應回復其工作權,並按月給付原告丙○○39,570元及年終獎金
1.5月、原告甲00000000,000元及年終獎金1.5月,暨其遲延利息,則依此推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741,950元(計算式:39,57013.510=5,341,950加上40,00013.510=5,400,000,二者合計10,741,9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