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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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叁玖公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3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大麻1包(驗餘淨重0.029公克),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4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吾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先後於98年2月23日查扣之不明成分菸草1包、於同年月27日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粉末1包、透明結晶物3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菸草,1包,淨重
0.0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公克,驗餘淨重0.02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小包,淨重0.8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淨重0.7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透明結晶,共3小包,共計重1.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39公克),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卷第30頁、98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卷第68、69頁),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允宜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