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原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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