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程黃彩蓮 訴訟代理人 簡陳 由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楊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就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因財產權而提起反訴,惟本院參酌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暨提出之證據資料,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