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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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黃閔崇 上列原告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呈報狀為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訴願決定書到院。惟仍未依本院之裁定為完整之補正,應再補正如下:
㈠本件原告係遭新北市政府裁罰6萬元罰鍰,原告請求撤銷而提
起撤銷訴訟,是以原處分機關應為「新北市政府」,原告於111年4月13日之聲請狀(應更正為起訴狀),誤載為「衛生福利部」,應再以書狀更正本件被告為「新北市政府」,並記載:「代表人: 侯友宜 」、住居所均應記載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始為正確之起訴程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再命原告為補正。
㈡原告之聲請狀係記載:「請求事項:撤銷罰款」,應以書狀更正為:「訴之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㈢原告應提出新北市政府之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13日新北府經商字第1101896071號函文)到院。
㈣原告應提出黃閔崇受 陳玉慧 委任之「委任狀」,及陳玉慧之住居所到院。並陳報二人之電話以供本院聯絡補正事宜。
二、附件:原告之111年4月13日之聲請狀、空白委任狀。如對上開補正事項仍有不明瞭情事,請務必以電話與本院書記官聯絡詢問。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