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原告 藍傳宗 被告 柯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雖據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328號裁定認為無法核定,原告並據此繳納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然本院嗣以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裁定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主張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受利益,即原告可獲清償之票據債權45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已確定在案。則原告僅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是原告確有溢繳裁判費1萬2485元(00000-0000=12485)之情事,依前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上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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