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6號
101年度易字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亞倫
陳炳宏共同選任辯護人陳芝荃律師被告 黃清明
林惠珠 林子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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