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經營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趙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維國劉玲玲 間返還經營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