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宏仁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