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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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吳國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6月13日中分檢榮戊101執60字第101000043號函文所載,雖經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在案,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吳國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100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0年度偵│苗栗地檢署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70號│字第4270號│字第427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上訴字第239號│101年上訴字第239號│100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16日│101年1月4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台上字第3541號│101年台上字第3541號│100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1日│101年2月9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101年執字第95號│101年執字第95號│101年執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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