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號
106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宜國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宜國(下稱聲請人)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雖經所內醫師診治仍未見好轉,自身繫囹圄後,病情加重,非開刀治療,顯難痊癒,且因長期擔心身體狀況,致憂鬱症復發,長此以往,恐病情惡化,實有保外就醫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在案,嗣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借提入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刑期,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自非屬羈押中之被告,本院無從再對其為准否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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