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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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艾宗達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12411號、106年度偵字第2092號、第23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艾宗達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艾宗達明知 張仁義溫建忠邱福龍 等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2號、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時間、地點,共同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得手並進行贓車拆解、整理拆卸完畢之零件為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自民國105年7月間至同年11月間,向張仁義以每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接續購買由張仁義指示邱福龍或溫建忠親自或派員拆解後載送至艾宗達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段○○○巷○○○號之大園倉庫之汽車零件,並於整理後外銷以牟利。嗣經警循線埋伏跟監,於105年11月23日上午,發現溫建忠、 楊景安蔡志成林信任 等人正在共同拆解甫遭 吳志偉 等人竊取之自小客車,當場破獲汽車解體工廠,並循線查獲艾宗達上揭位在桃園市大園區之倉庫,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艾宗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三第127至130頁、第136至147頁),核與同案被告張仁義、溫建忠、楊景安、吳志偉、林信任、蔡志成、 曾仁德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本院調查程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供述(見12410號偵卷卷一第154至155頁、第156至167頁、第225至228頁、第283至288頁、卷二第3至4頁、第5至25頁、第62至69頁、卷三第3至9頁、第49至52頁、第116至117頁、第135頁、第143頁、第126至131頁、第169至173頁、第177至178頁、第186至187頁、第198至199頁、第20
5至206頁、第208至212頁、第215至220頁、第224至
226頁、第242至243頁、卷五第26至27頁、第48至51頁、第57頁、第62頁、第63頁、第64頁、第68至70頁、第74至75頁、第120至121頁,1號變價卷第15至17頁、第27至29頁、第39至41頁、第62至64頁、第66至68頁、第77至78頁、第
106至107頁、第308至309頁、310至311頁,15號查扣卷第72至73頁,2092號偵卷第5至8頁、第9至13頁、第18頁,2350號偵卷第卷二第1至12頁、第18至27頁、第36頁、第37至43頁、第46至51頁、第57至58頁、第60至62頁、第93至95頁、第122至123頁、第124至130頁、第156至160頁、第163至165頁、第166至171頁、第193至195頁、第200至213頁、第210至214頁、第214至222頁、第23
4至236頁,本院226號聲羈卷第10至11頁、第17至18頁、第24至25頁、第31至32頁、第38至39頁、第45至46頁、7號偵聲卷第69至73頁、第73至76頁、第76至77頁、第77至80頁、第88至91頁、第92至95頁,本院卷卷一第88至94頁、第95至100頁、第101至105頁、第106至110頁、第111至11
8頁、第119至126頁、第127至128頁、卷二第31至54頁、第98至101頁、第132至146頁、第165至167頁、第19
2至200頁),證人 林富勝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 呂忠岳呂宛蓁馮國豪林旭生陳柏宏匡宗桓吳翊萍郭秀寶劉承祐尤鄭幼麵吳愫娟徐明駿吳銘賢葉佐先王信智葉維倫謝美珍衛仕強邱俊萍鍾定辰劉峻宏謝佑隆李正凱鍾美香張渝齊姚星全孫翊鈞彭晟紘曹耀文高志忠何宸旭呂詩婷陳穎穎王飛寒馬碩遠鍾昭輝黃慶豐許喬傑梁少強周金澍 、陳 李淑豔陳雨霏李春桃何智堅 、林勝鈞、 周雅玲陳國良謝玉鳳范意嬌許秋月連惠萍王俊杰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關卷證出處參見附件所示)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亦有如附件所示之物證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應予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總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艾宗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艾宗達係以長期向被告張仁義等人收購竊得自小客車拆解後零件之方式接續收購附表一編號1至22號、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拆解後零件,犯行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論之。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艾宗達因貪圖一己私利,竟故買贓物,便利贓物之流通,不僅增加司法機關追查財產犯罪之困難,並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更增添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且衡酌被告購買贓物之數量及價值頗鉅,獲得之利益亦豐,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目前仍從事汽車零件買賣工作、已婚且育有分別為4歲半及2歲之子女(見本院卷卷三第146至1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尚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同意將扣案之物品全數交由檢察官拍賣,是斟酌被告犯罪之態樣、惡性、犯後之態度等情,本院認被告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4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0萬元,以啟自新(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四、沒收之諭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均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艾宗達與同案被告張仁義間係以每車5萬元為交易價額,且所交易之零件,乃扣除較具價值之引擎、變速箱外之其他零件,而經同案被告張仁義指示賣與被告艾宗達之零件價值,經同案被告張仁義估算,市價約每車6萬元等節,均經同案被告張仁義陳述綦詳(見本院卷卷二第192至200頁),是本院認被告艾宗達每車取得之利益應以6萬元計算較為合理,而遭同案被告張仁義指示同案被告溫建忠等人拆解之車輛共計25輛(附表一編號1至22,附表二編號1至3),是被告艾宗達本件之犯罪所得應為150萬元【計算式6萬×25(輛)】,應依前揭條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艾宗達之犯罪所得為1,282萬元等語,乃以遭竊車輛市值為計算基礎,此法除忽略被告艾宗達並未購買較具價值之引擎及變速箱外,亦與被告取得之利益有顯著差距,尚難驟採,附此敘明。另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犯罪所得之物,自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8條之
2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壹、人證(下列編號以起訴書證據欄編號為準)
(一)9.證人林富勝
0000000警詢:12411號偵卷第13至16頁
=2350號偵卷卷二第241至244頁0000000偵訊(具結):12411號偵卷第30至33頁
(一)10.證人即告訴人呂忠岳(5929-FN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7至8頁
(一)10.證人即告訴人呂宛蓁(3409-N2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0至11頁
(一)11.證人即告訴人馮國豪(APY-6036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3頁
(一)11.證人即告訴人 林旭升 (ALF-6328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5至16頁
(一)11.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2600-M6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79至80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8頁
(一)12.證人即告訴人匡宗桓(AJE-9621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21頁
(一)12.證人即告訴人吳翊萍(0792-T5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76至77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23至24頁
(一)13.證人即告訴人郭秀寶(ANE-0702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40至41頁
(一)13.證人即告訴人劉承祐(ANF-2891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94至95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43至44頁
(一)14.證人即告訴人尤鄭幼麵(2387-VZ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47至48頁
(一)14.證人即告訴人吳愫娟(ALJ-0612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50至51頁
(一)15.證人即告訴人徐明駿(ABQ-9526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54至55頁
(一)15.證人即告訴人吳銘賢(AJM-6027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57頁
(一)16.證人即告訴人葉佐先(AJM-6103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60頁
(一)16.證人即告訴人王信智(AJV-2655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62頁
(一)16.證人即告訴人葉維倫(AHC-1586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27至28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64至65頁
(一)17.證人即告訴人謝美珍(AGZ-0139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71頁
(一)17.證人即告訴人衛仕強(AFN-7139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73頁
(一)18.證人即告訴人邱俊萍(ABR-2163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76頁
(一)18.證人即告訴人鍾定辰(AHE-7639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78頁
(一)19.證人即告訴人劉峻宏(ABQ-8670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80頁
(一)19.證人即告訴人謝佑隆(ALQ-7727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82頁
(一)20.證人即告訴人李正凱(APU-7910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85頁
(一)20.證人即告訴人鍾美香(ABG-6978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87頁
(一)20.證人即告訴人張渝齊(5699-M6汽車,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89頁
(一)21.證人即告訴人姚星全(AMY-7812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13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92頁
(一)22.證人即告訴人孫翊鈞(AGO-6032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94至95頁
(一)22.證人即告訴人彭晟紘(0396-N3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70至71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97至98頁
(一)22.證人即告訴人曹耀文(ALK-2117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73至74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01至102頁
(一)22.證人即告訴人高志忠(0202-M9汽車,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08至109頁
(一)23.證人即告訴人何宸旭(APX-8113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13至114頁
(一)23.證人即告訴人呂詩婷(AJL-8213汽車,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20至121頁
(一)23.證人即告訴人陳穎穎(AHA-1629汽車,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16至117頁
(一)24.證人即告訴人王飛寒(ALJ-7713車牌,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25至126頁
(一)24.證人即告訴人馬碩遠(AKU-5625汽車,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66至68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28頁
(一)25.證人即告訴人鍾昭輝(1877-WY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32頁
(一)25.證人即告訴人黃慶豐(AHD-8991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2至2-1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34至135頁
(一)25.證人即告訴人許喬傑(AJM-0291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4至5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37至138頁
(一)26.證人即告訴人梁少強(ASL-0851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44至145頁
(一)26.證人即告訴人周金澍(AHF-5532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10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49至150頁
(一)26.證人即告訴人陳 李淑艷 (6873-N6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8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47頁
(一)27.證人即告訴人陳雨霏(AHC-7355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54頁
(一)27.證人李春桃(即被害人 羅偉綸 之母)
(ALH-7929汽車,000)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56至157頁
(一)28.證人即告訴人何智堅(ADC-9177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61至162頁
(一)28.證人即告訴人 林聖鈞 (AKG-1298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37至38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64至165頁
(一)29.證人即告訴人周雅玲(ARN-7195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80至181頁
(一)29.證人即告訴人陳國良(ALH-8695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20至21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91至192頁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88至189頁
(一)29.證人即告訴人謝玉鳳(AAX-3209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42至43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183至184頁
(一)30.證人即告訴人范意嬌(ABM-7980車牌,000)
0000000警詢:2350號偵卷卷三第199至200頁
(一)30.證人即告訴人許秋月(AMD-5906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60至61頁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四第33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202頁
(一)31.證人即告訴人連惠萍(ALF-7926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43至44頁
=2350號偵卷卷三第224至225頁
(一)31.證人即告訴人王俊杰(ALL-5513汽車,000)
0000000警詢:12410號偵卷卷一第48至50頁
=12410號偵卷卷四第15至17頁=2350號偵卷卷三第228至230頁
貳、物證:
1.T字扳手5支、扳手8支、T字起子5支、起子12支、手電筒7支、魚型固定鉗2支、斜口鉗6支、美工刀3把、剪刀3支、水管鉗2支、鋸子1支、黑色棉質手套12支、尖嘴鉗1支、老虎鉗1支、黑色鴨舌帽2頂、鐵管2支、防盜解碼器2台、電腦晶片1台、電動起子1台、無線電車機1台、伸縮鐵質棍2支、黑色上衣1件、黑色長褲1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2350號偵卷卷一第205至208頁
2.TOYOTA銀色車身架1個、內置天線信號遮蔽器1台、引擎1個、音箱1組、千斤頂5個、電鋸2支、電動電鑽4支、砂輪機1台、拆解工具1批、監視器(不含鏡頭)1組、抽油機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2350號偵卷卷二第68至71頁
3.儀表板1個、音響3台、防塵墊1張、雨刷1對、音響1台、DVD主機9台、車內照明燈3台、音響飾板1個、訊號阻斷器3台、無線電3台、充電器1台、雨遮4個、電鑽2把、救車線2條、轉換器1台、自拍棒1支、數位電視外掛盒1台、驗鈔機1台、安全帶1組、方向盤喇叭1個、作案黑衣2件、ALTIS腳踏板1組、音響2台、控制面板1個、喇叭2組、油嘴2顆、線材1箱、避震器1組、插座1個、燈2個、筆記本1本、重要記事本1本、送貨交易單1本、筆記本4本、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國信託存摺2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摺1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提款卡1張、中國信託提款卡3張、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摺1本、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証1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3本、新臺幣152700元(仟元150張、佰元27張)1捆、十萬元銀行捆紙條25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筆電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2350號偵卷卷一第44至55頁
4.行車紀錄器23台、多媒體影音主機7台、音響喇叭1組、行車紀錄器4台、車用無線電1台、衛星導航1台(前開物品均已變價拍賣):
106年度保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2410號偵卷卷五第119頁
5.喜美輪胎62個、三菱輪胎44個、馬自達輪胎36個、福特輪胎7個、現代輪胎8個、凌志輪胎6個、寶馬輪胎15個、賓士輪胎2個、豐田輪胎186個、鋼圈66個、輪胎4個(前開物品均已變價拍賣):
105年度保字第19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2411號偵卷第106至107頁
6.贓款14000元(曾仁德):106年度保字第29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52號查扣卷第3頁
7.備胎66個、方向盤63個、椅子30個、側飾板16個、保桿內鐵83個:
106年度院保字第20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185頁
8.廢料37個、側條5個:106年度院保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191頁
9.儀錶板6個(變價拍賣13640元)、燈65個(變價拍賣32500元)、控制面板39個、音響6個(變價拍賣3000元)、後視鏡40個、車窗控制器32個(變價拍賣13640元):106年度院保字第20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198頁
10.水箱9個、化油器34個(變價拍賣44000元、30800元)、傳動軸4個、傳動軸、避震器、碟盤組20組(變價拍賣62000元)、煞車油幫浦54個(變價拍賣12000元、15000元)、啟動馬達65個、風箱70個、後擔總承9個(變價拍賣46000元)、排氣管18個:
106年度院保字第2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201至202頁
11.車門28個、保險桿84個、引擎蓋17個、行李箱蓋6個:106年度院保字第2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205頁
12.燈4個、方向盤3個、引擎1個、傳動軸1個、廢料1箱、黑色圓形置物籃30個:
106年度院保字第21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207頁
13.贓款3000元、贓款13640元、贓款32500元、贓款41000元、贓款21120元、贓款18720元、贓款26800元、贓款30000元、贓款37000元、贓款40000元、贓款11000元、贓款13000元、贓款44000元、贓款30800元、贓款62000元、贓款12000元、贓款15000元、贓款46000元:106年度院保字第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209至211頁
14.贓款2500元、贓款16000元、贓款3000元、贓款3200元:106年度院保字第2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231頁
參、書證(下列編號以起訴書證據欄編號為準)
(一)1.被告張仁義之指認照片:12410號偵卷卷一第202至
222頁
(一)2.被告溫建忠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44至45
、52至56、59、74至94頁
(一)3.被告吳志偉之指認照片:12410號偵卷卷二第34至54
頁、2350號偵卷卷二第13至15頁
(一)4.被告蔡志成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131至151
、161至162頁
(一)5.被告楊景安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172至192
、196至199頁
(一)6.被告曾仁德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110至121

(一)7.被告林信任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223至233
、237至238頁
(一)8.被告艾宗達之指認照片:2350號偵卷卷一第125至145
頁=12411號偵卷第50至70頁
(一)9.證人林富勝之指認照片:12411號偵卷第17至19頁=23
50號偵卷卷二第245至247頁
(一)10.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呂忠岳
、呂宛蓁):12410號偵卷卷一第106頁、2350號偵卷卷三第9、12頁
(一)11.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馮國豪
、林旭升、陳柏宏):2350號偵卷卷三第14、17、19至20頁
(一)12.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匡宗桓
、吳翊萍):2350號偵卷卷三第22、25至39頁
(一)13.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郭秀寶
、劉承祐):2350號偵卷卷三第42、45至46頁
(一)14.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尤鄭幼
麵、吳愫娟):2350號偵卷卷三第49、52至53頁
(一)15.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徐明駿
、吳銘賢):2350號偵卷卷三第56、58至59頁
(一)16.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
領保管單(葉佐先、王信智、葉維倫):2350號偵卷卷三第61-1至61-2、61、63、66至70頁
(一)17.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謝美珍
、衛仕強):2350號偵卷卷三第72、74至75頁
(一)18.失車案件基本資料(邱俊萍、鍾定辰):2350號偵
卷卷三第77、79頁
(一)19.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劉峻宏
、謝佑隆):2350號偵卷卷三第81、83至84頁
(一)20.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李正凱、鍾美香、張渝齊):
2350號偵卷卷三第86、88、90頁
(一)21.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邱弘願 、姚星全):2350號偵
卷卷三第91、93頁
(一)22.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孫翊鈞
、彭晟紘、曹耀文、高志忠):2350號偵卷卷三第
96、99至100、103至107、110至112頁
(一)23.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何宸旭
、呂詩婷、陳穎穎):2350號偵卷卷三第115、118至119、122至124頁
(一)24.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王飛寒
、馬碩遠):2350號偵卷卷三第127、129至131頁
(一)25.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
領保管單(鍾昭輝、黃慶豐、許喬傑):2350號偵卷卷三第133、136、139至143頁
(一)26.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梁少強
、周金澍、 陳李淑艷 ):2350號偵卷卷三第146、
148、151至153頁
(一)27.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陳雨霏、李
春桃、羅偉綸):2350號偵卷卷三第155、158至160頁
(一)28.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
領保管單(何智堅、林聖鈞):12410號偵卷卷一第92頁、2350號偵卷卷三第163、166至179頁
(一)29.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
領保管單(周雅玲、陳國良、謝玉鳳)、陳國良領回物品照片:2350號偵卷卷三第182、185至187、
190、193至194、196至198頁
(一)30.監視錄影器翻攝畫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
領保管單(范意嬌、許秋月):2350號偵卷卷三第
201、206至223頁
(一)31.扣案被害車輛及其甫遭切割之車牌照片、監視錄影
器翻攝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連惠萍、王俊杰):12410號偵卷卷一第41頁、12410號偵卷卷五第122至124頁、2350號偵卷卷三第226、231、233至234頁
(二)1.於西尾解體場現場查獲物品照片:12410號偵卷卷一
第39至41頁、2350號偵卷卷二第258至261頁
(二)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搜索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溫建忠負責經營之西尾解體場)各1份:2350號偵卷卷二第63至71頁
(二)2.於張仁義租屋處現場查獲物品及張仁義住處電腦內訊
息翻拍畫面照片:12410號偵卷卷一第53至54、185至198頁
(二)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同意書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張仁義位在桃園市○○區○○路○○○○○號4樓租屋處)各1份:2350號偵卷卷一第41至55、57至109頁
(二)3.懸掛車號000-0000號車牌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照片:12410號偵卷卷一第55頁
(二)4.艾宗達經營之大園倉庫及扣案贓物照片:12410號偵
卷卷一第55、57頁、12410號偵卷卷三第56至61頁
(二)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艾宗達租用之大園倉庫)各1份:2350號偵卷卷一第119至121頁=12411號偵卷第44至46頁
(二)4.貨櫃聯結車出入大園倉庫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
2350號偵卷卷一第122至124頁=12411號偵卷第47至49頁
(二)5.張仁義與溫建忠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12410
號偵卷卷三第10至17頁、62至63頁、2350號偵卷卷二第95至105頁
(二)6.扣案之張仁義筆記記帳本內頁擷取影本1份:12410號
偵卷卷三第18至47頁
(二)7.永安漁港解體場照片:12410號偵卷卷三第113至114

(二)8.至大園倉庫履勘現場筆錄及履勘照片各1份:12410號
偵卷卷三第136至137、144至167頁、2350號偵卷卷二第251至257頁
(二)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吳志偉位在桃園市○鎮區○○路○○○○○號2樓A室租屋處)各1份:
2350號偵卷卷一第203至224頁
(二)10.吳志偉於105年12月7日帶同警方至其與 賴育德 於105
年10月8日、同年11月21日竊取自小客車地點勘查照片1份:2350號偵卷卷二第16至17頁
(二)11.監視器所攝得吳志偉將車牌000-0000號車牌懸掛於
原持用車輛及嗣後懸掛於竊得車輛畫面翻拍照片1份:2350號偵卷卷二第28至35頁
(二)1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搜索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富勝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段○○巷○○號【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資源回收場)各1份:12411號偵卷第20至25頁=2350號偵卷卷二第248至249、327至330頁
(二)13.西尾解體場附近監視器攝得之贓車駛入、被告進出
入、被告使用車輛進出入之畫面翻拍照片:2350號偵卷卷二第262至314頁
(二)14.豐田/TOYOTA牌自小客車之新車、中古車市價表1份
:2350號偵卷卷三第5至6頁
肆、起訴書未引用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張仁義):15號查扣卷第74至7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1份:15號查扣卷第80頁
3.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5年12月29日竹北庫字第10500044901號函1份:15號查扣卷第83頁
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艾宗達):16號查扣卷第26至27頁
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106年1月10日上桃園字第1060000002號函1份:16號查扣卷第32頁
6.溫建忠等人解體現場照片、艾宗達倉庫照片各1張:12410號偵卷卷五第41頁=2092號偵卷第15頁
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曾仁德):12410號偵卷卷五第44至45頁=2092號偵卷第19至20頁
8.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號變價卷第344至348頁
9.牌照號碼ALF-7926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連惠萍):12410號偵卷卷一第42、46頁
10.牌照號碼ALL-5513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王俊杰):12410號偵卷卷一第47、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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