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汪湄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4,127元未給付,其中85,349元為消費款、168,77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湄淇│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5349││2月19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