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嚴鄭秋香 被告 鄭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認定之依據。次查系爭土地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23
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送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76,
853元,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76,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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