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9號原告 曾文杰 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對於桃園縣政府所為103年4月17日府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3年8月4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103年10月1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