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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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翰揚電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萬2,2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