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郭寶卿
游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6,480元,應繳裁判費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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