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王文龍 原告 陳绣卿 被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告 張錦煥 被告 周曉菁 被告 李莞歆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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