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頤和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頤和園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桃園市○○○街
○○號3樓建物的所有權人。依規約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
新台幣(下同)2000元及車位清潔費500元。
2被告自民國96年3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96
年3月至97年3月期間,計13個月被告積欠的管理費及車
位清潔費合為32500元(2000×13+500×13=32500)。
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32500元及自97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組織
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社區規約公約手冊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具體陳述,應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500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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