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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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95號原告 蘇漢鈺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 歐清木 被告 歐蔡遠 被告 歐清福 被告 劉金菊 被告 劉歐寶珠 被告 歐美雪 被告 歐麗娣 被告 歐麗惠 被告 歐志宏 被告 歐志杰 被告 歐月芬 被告 歐建偉 被告 廖聰郁 被告 黃朝崑 被告 黃老昇 被告 歐金池 被告 歐金樹 被告 陳耀雅 (即 陳歐葉 之.被告 陳珠吻 (即陳歐葉之.被告 陳月珠 (即陳歐葉之.被告 陳珠忍 (即陳歐葉之.被告 陳珠盆 (即陳歐葉之.被告 陳珠芬 (即陳歐葉之.被告 歐怨 被告 葉再為 被告 葉再得 被告 葉再成 被告 葉義國 被告 邱葉順治 被告 劉葉禁 被告 蘇葉花 被告 鄭李程鑾 被告 林程玉蕉 被告 程鈺心 被告 洪國田 被告 程國濱 被告 蘇鄭阿妙 被告 蘇俊文 被告 蘇建明 被告 蘇頌斌 被告 蘇雅馨 被告 高蘇富美 被告 蘇千合 被告 劉蘇素蘭 被告 蘇婉瑜 被告 陳永寧 被告 歐清吉 被告 陳英彬 被告 沈茂吉 被告 葉榮昌 被告 蘇榮亮 被告 歐金獅 被告 歐彥德 被告 歐威慶 被告 歐慶祥 被告 蘇經舜 被告 蘇志聰 訴訟代理人 蘇王勤 被告 蘇陳阿珠 被告 陳明全 被告 郭淑珠 被告 陳亦萱 被告 陳奕婷 被告 陳易楓 被告 陳美如 被告 陳玲吟 被告 蘇祺能 訴訟代理人 蘇惠瑛 被告 葉克銘 被告 陳俊傑 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陳永寧人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來清 被告 黃茂榮 被告 陳展方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陳永寧陳報系爭土地之買賣市價,及原告所陳報之分割方案因被告中有取得系爭土地相鄰之土地,致原分割方案有調整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