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24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1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壢交簡字第2114號判決(聲請書誤繕為95年壢交簡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於96年2月7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