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告 游永全
王秋燕 葉筱娟 李全紅 譚慧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被告 丁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當事人欄、主文第一行、第六行、第十行、第十四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原告主張之第一行、第十七行、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5「 潭慧沖 」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慧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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