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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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劉正偉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