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9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昇樺
甲○○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經本院訊問後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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