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洪被告徐春德指定辯護人李建德律師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羈押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洪、徐春德各具保新台幣拾萬元,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秉洪等,經本院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但尚無羈押必要,應予具保新台幣100,000元,並依同法第117條之1第1項、第116條之2命被告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二、具保後如有違反如附表所示應遵守之事項,依同法第117條之1第1項、第117條規定,得命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7條之1、第116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表: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證人。
二、應於101年7月3日上11時向本院法警室報到。
三、不得出境,爾後收到本院傳票應如期到庭。
四、應限制住居於其等上開各住所。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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